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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74 |  大小:280KB

文档介绍
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七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3.6m。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6m。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第十八条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9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第二十一条 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第二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二十三条 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第二十四条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第二十五条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第二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二十六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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