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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2 |  大小:868KB

文档介绍
.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Р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Р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Р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Р 第十八条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Р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Р第一节总体要求Р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Р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Р第二十一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Р第二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Р第二十三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Р第二十四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Р第二十五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Р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Р第二十六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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