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第十五条园舍建筑标准(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三)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托班、小班用房宜在二层以下,中班、大班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园舍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防雷电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内装修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达到安全、环保、适用。(五)幼儿园园舍建设其它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十六条总体要求(一)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二)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三)幼儿园的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幼儿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四)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五)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要求,利用各种安全、环保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幼儿园禁止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