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依据是各部门制定的值班表。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初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值班表。Р值班费标准4小时以内(含)25元;8小时以内(含)50元;24小时以内(含)80元。个别特殊岗位的值班费标准由中心审批后另行制定。Р第二十条其他津贴、奖金Р其他津贴和奖金的发放,以中心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Р第五章薪酬的计发Р第二十一条计发权限Р中心各部门主任工资由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计发。Р各部门员工的工资计发由各部门主任负责。人力资源部有义务对各部门工资计发情况进行监督。Р第二十二条扣发情况及执行标准Р以下情形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Р①事假扣事假日全额岗位工资,旷工扣两倍的日全额工资。Р②病假: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Р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Р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Р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Р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Р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Р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Р以上发放标准不足当年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放。Р③迟到、早退扣半日岗位工资。Р第二十三条工资发放时限Р员工固定薪酬当月10日前发放。绩效薪酬中的中心绩效基本部分当月10日前发放,部门绩效部分下月10日前发放。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后勤服务中心范围内与本办法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Р第二十五条通过相关单位以劳务派遣等形式到本中心工作的员工的薪酬办法逐步与本办法并轨。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