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奖金收入。Р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Р4.3.1 安全科下达各部门的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对负责人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的罚款。Р4.3.2 每月1号和15号将内部排查记录上交安全科,没有完成者,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Р4.3.3 没有按规定时间给全员进行两体系培训教育,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Р4.3.4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员向责任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没按时间完成者,且无任何合理说明的,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Р4.3.5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完成,且无董事长签署的延期整改申请单的,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200元。Р4.3.6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50元的罚款。Р4.3.7 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隐患排查的考核50元,迟到、早退、请假的考核20元。Р4.3.8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Р4.3.9 对不按两体系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Р4.3.10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Р4.3.11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Р4.3.12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Р5 附则Р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Р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