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草稿)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等物;Р(六)在河道上建桥、设拦水坝等建筑。Р第二十三条(城镇河道保护)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Р第二十四条(涉水项目审批) 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改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Р第二十五条(占用工程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Р国有、集体水利工程和设施。确需占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补偿。补偿费应当专款专用。Р第二十六条(工程设施保护)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挪用、变卖水利工程设备、物资和器材。Р第二十七条(报废工程的审批) 中小型水利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Р第二十八条(堤顶兼公路问题) 利用堤身、坝身、闸桥、水利部门修建的桥梁兼作公路(包括村村通道路)的,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兼作公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安全工作,并保持原有设计标准,或由交通部门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养护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养护标准由水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商定;兼作村村通道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修养护和安全工作。Р第二十九条(水事纠纷处理)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Р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毒品走私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