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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70KB

文档介绍
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经安庄镇水利站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的;(二)?未经安庄镇水利站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庄镇水利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能和设备的;(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垦殖、堆放杂物等;(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实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聘用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的,由安庄镇水利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管理权限的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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