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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执行。Р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Р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或强制执行申请、党纪行政处分建议)书; Р (二)举报材料; Р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Р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Р (五)有关文书材料、音像资料; Р (六)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Р 第十三条Р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Р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受到邀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重大违反法案件的调查、查处工作、遇到阻力需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协助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予协助和支持。Р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办理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者调取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提出咨询请求、提请作出鉴定。受到邀请、调取、咨询或者提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Р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制定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各方进行干部培训时,可邀请业务骨干为对方单位培训进行授课,以提高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Р 第十七条Р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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