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公安机关移送(附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决定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有关资料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仍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