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签发:核稿: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善土资罚〔2017〕-2号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当事人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