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Р(二)随意变更或挤占项目经费,超出项目使用范围的;Р(三)没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Р(四)预算经费使用不合理,没有实效,管理存在问题的。Р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职能管理处室的意见并根据其项目完成进度及完成工作质量支付,对暂停项目财务部门应停止支付费用,待有关部门通知后,再予支付。Р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财务处全额收回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处理,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已动用的从该部门公用经费中扣减。取消项目的资金照此办理。Р第二十四条对预算安排中的公用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个支出细目中调剂使用,但对中央、国家政策、财政制度及国家质检总局有明确规定和支付标准的必须严格管理,控制在预算之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当年公用经费支出超出预算安排的部分自行解决,Р某单位机关(含办事处)当年公用经费支出超出预算安排的部分在下年度预算支出中扣减。Р第五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负责人须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掌握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对本单位预算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果负责。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Р第二十六条按照财政部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做好预算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考核机制,每年上半年由某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下年度预算不予安排,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办理。Р第二十七条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处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某单位财务处负责解释。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