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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开户银行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公务卡还款支付凭证》及“还款汇总表”信息,必须认真核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还必须核对纸质凭证信息与电子文档信息)并须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分解到相应的公务卡或借记卡账户。属于跨行还款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资金划转。因还款账户开户银行转账不及时,导致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滞纳金及持卡人信用损失等由还款账户开户银行承担。第三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导致还款账户开户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或借记卡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第三十三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借记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相应银行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06〕2174号)等规定执行;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原有财务核算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对应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应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向其公务卡支持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所有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或借记卡还款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第五章各部门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督促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组织管理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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