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接受和调查处理社区党员、居民对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有关事项的投诉,对违反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Р 第十六条社区纪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落实,重点围绕党务、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检查情况。Р 第十七条接受党员、居民的监督评议。社区党员、居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纪检(监督)小组投诉,纪检(监督)小组对党员、居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重新公布。党员、居民也可以直接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询问,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Р 第六章考核和追究Р 第十八条社区党务、居务公开考核工作由纪检、组织、监察、民政等部门组织领导,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Р (一)平时考核通过暗访的形式,随机抽查部分社区,实地考察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二)定期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根据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Р (三)群众评议。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对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Р 第十九条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要纳入社区工作的整体考核中,考核情况分别向社区党员、社区居民公开。对不履行公开职责,不按规定公开和更新社区党务、居务内容,党员、居民投诉没有及时回复或整改,民主测评满意率达不到90%等问题,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责令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