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Р第四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Р 第五条公约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关心和参与协会的各项建设,并严格自律,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Р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Р 第六条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达有关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与产品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Р 第七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Р 第八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Р 第九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业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经查核实,在行业内进行通报。Р 第十条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Р 第十一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协会设专职人员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诉事宜。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及开除出会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批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Р 第四章附则Р 第十二条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Р 第十三条本公约由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二〇〇九年五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