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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对金融企业战略管理的意义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理开发利用金融资源,保护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金融资源保护法的客体即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是金融资源。Р金融资源按其层次性可分为货币资源、资本资源、体制资源和商品资源四个部分,其中商品资源是金融经营者竞相开发的对象。经营者为了谋求战略经营的优势地位,热衷于开发金融商品。开发金融商品成为金融创新的热点。金融商品的开发使传统金融交易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也使金融资源的保护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金融交易的“非中介化”与“电子化”对金融资源保护法形成了新的挑战。所谓“非中介化”就是由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借款的成本较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以直接融资方式代替从银行借款。人们将这种企业在自身经营过程中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称之为企业金融。借款企业不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构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借款企业采用发行国际债券、商业票据甚至更高风险的债券方式,更使金融商品不断衍生。各国中央银行面对国际上越来越多的这类新型金融商品,监管表现得力不从心。在金融“非中介化”信用交易情况之下,原来法律发挥监管作用的基础正在逐步削弱,针对新的信用基础的法律监管尚不成熟。所以,伴随金融“非中介化”而来的金融商品创新必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金融市场的“电子化”也称“高科技化”,是指国际金融市场业务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设备或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处理金融业务。“电子化”为金融创新的贡献集中反映在金融工具的“非纸面化”——电子货币的形成。电子货币打破了传统金融商品的一般规则:电子货币改变了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让位于人与机器的交易,在缺少人格化的相互监督的条件下,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必须重建新的“安全程序”法律。电子货币还改变了传统法律对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的规则。金融商品的创新是金融战略的必然趋势。通过金融资源立法,严格界定金融权属主体的职、责、权、利,对于化解金融危机,确保金融安全、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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