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谈判会议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招标人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谈判、定标办法实施细则,并宣读评委纪律。Р Р十九、开标时,由监督部门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监督;经确认无误后,拆封。Р Р二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予以拆封,招标人对开标过程予以记录。Р Р二十一、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Р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Р2、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Р3、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和签名,或委托书非原件;Р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未按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Р5、投标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难以辨认;Р6、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确定以哪个报价为准;Р7、投标人资格不满足要求,或投标材料所述情况和所附相关资料不实的;Р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判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谈判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Р9、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实质性要求的;Р10、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Р1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了最高限价的;Р二十三、谈判、定标Р谈判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定标根据谈判小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政府采购中心确定中标人。Р Р二十四、投标文件的澄清Р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