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且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款: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Р3、xxx:xx锰矿安全员。对175水面段长期坍塌未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记录,且对以往的坍塌处理情况毫无记录,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且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款: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在“3·5”事故现场,身为安全员,对冒险抢险作业不加以制止,并在无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下默认冒险抢险,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其作出深刻反醒,向主管部门、矿里作出深刻检讨。Р4、xxx:175水平场工作队队长。在现场指挥排险施工中,现场安全状态检查不够,在无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并未告知作业人员的危险因素,盲目的执行冒险作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其作出深刻反醒,向主管部门、矿里作出深刻检讨。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安作生产监督管理局对xx市xx锰矿进行行政处罚。Р十一、事故教训及整改意见Р1、xx锰矿“3·5”坍塌事故主要是由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麻木不仁,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大和整改资金投入不足,整改不科学化;职工自我安全防卫意识淡薄;强令冒险作业导致的。Рxx锰矿上下应从血的教训中认识到“安全第一”的重要性。Р2、整改意见Р①必须对出事的175西南水平坍塌地点进行整改到位;Р②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深刻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Р③总结“3·5”坍塌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进行分析,写出书面的检讨;Р④处理好死者善后事项;Р⑤对所有巷道及电气设备、投开设备、通风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Р⑥对xx锰矿于2007年3月5日起停产停业整改。Р在上述措施整改到位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Р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