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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燃煤管理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于8%,不含有其它非煤物质。Р3、入厂煤(汽运,火车运)要车车验质。验质要在运煤车辆卸煤时进行,不允许在车辆未卸前或卸完后验质。Р4、验质扣吨:验质人员要严把入厂煤质,对运煤车辆的扣杂,按下面要求,结合现场情况进行:Р(1)含水率>8%时,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吨量:Р扣吨量=车辆的净运煤量×(煤的实际含水率-8%)。Р(2)含有大块矸石或青石,直径>10cm,根据含量多少,酌情扣吨。Р(3)含矸石>5%时,按实际估计的超出比例扣吨。Р5、发现煤车掺杂使假,与所进矿煤不符的,要进行没收,一切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Р第三十条质量事故处理Р1、燃料科应每天查看MIS系统化验数据,及时掌握煤质情况,对于煤质不符合我厂最低煤质要求的矿点,应立即停止该矿点的采购。该矿点整顿后,符合我厂煤质要求重新开始供煤前,燃料科必须对该矿点煤质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情况通知质监科后,方可采购。若仍不符合我厂最低煤质要求,除出具质量监督单外,并对燃料科按10元/吨进行处罚。Р2、对于含矸石率大于20%,上、下煤质差别严重,以及掺杂使假的车辆,质检科应立即将该车辆扣下,并通知经管科、燃料科到现场检查,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厂长批准后通知矿方认可备案,交我厂相关部门执行。Р3、入厂检验结果异常时,质监科应同时调取燃料科、质监科所存煤样重新化验,确认有误,出具书面通知单通知有关单位,并监督其进行更正。Р入炉煤检验结果异常时,有关单位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按前五天平均值进行更正,更正情况要通报质监科。Р质监科要对造成异常的原因进行调查,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经济处罚。Р4、凡违反本规定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Р第六章入厂煤价格管理Р第三十一条由厂物价管理委员会委员及质监科科长组成“煤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煤价会),是厂燃煤管理的决策组织,主要职能如下:Р1、讨论通过燃料科提交的月份燃煤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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