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下级国税局举报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查处结果。Р第二十二条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认为下级国税局对举报案件查处不力的,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有权要求重查或建议本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专门人员复查。Р第二十三条下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要按季向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报送《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后)。各县(市、区)国税局举报中心于季度终了5日内报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各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省国税局举报中心。Р第五章纪律Р第二十四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材料,由国税局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国税局其他职能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移送本局举报中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扣压举报材料。Р第二十五条各级国税局举报中心直接受理或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材料要认真及时处理并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举报材料。Р第二十六条举报管理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举报内容,不得遗失举报材料。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对所查案件一定要高度负责,全面调查核实,对因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取证错误、取证不准等而出现处理失误的,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Р第二十八条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国税局举报中心一定要按照领导批办的要求办理,不能随意变通。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延误。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做规定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Р第三十条本办法所列文书,凡未附式样的,均适用现行文书式样。Р第三十一条各市(地)国税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国税局备案。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