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Р Р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兴隆咖啡生产许可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Р Р (四)市农业局。负责兴隆咖啡产业生产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产品、土壤、生产环境等质量监测,指导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研究制订生产政策意见,指导品种认定及资源保护工作,负责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种植技术指导;推行生产基地化、标准化,牵头建立生产登记制度。Р Р (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兴隆咖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关键技术研究与攻关,引进与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促进成果转化及兴隆咖啡专利保护与发展工作。Р Р (六)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区域内水、空气、声环境质量数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土壤环境监测,及时提供风险预警通报。Р Р (七)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Р Р (八)兴隆咖啡协会。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宣传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知识,对兴隆咖啡种植、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兴隆咖啡违法行为。Р Р 第四章 举报奖励Р Р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公正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兴隆咖啡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Р Р 第二十九条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权假冒兴隆咖啡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按《万宁市兴隆咖啡维权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Р Р 第五章 附则Р 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万宁质监局负责解释。Р 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