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Р1、考试作弊;Р2、群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Р3、偷窃;Р4、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Р1、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的,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Р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察看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减轻两个等级。Р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取消处分:Р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单项奖学金或校外地市级表彰,可以取消处分。Р2、受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国家奖学金或校外省部级表彰,可以取消处分。Р3、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取消处分。Р第四十条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的形成和报批程序Р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Р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在院、系(部)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考核,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院、系(部)编文号发文,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院、系(部)提出取消或减轻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文。Р3、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院、系(部)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会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籍科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Р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