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变城镇、农业变工业”视为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以为农民搬迁上楼,农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样的生活方式就是城乡一体化;有的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将工作重点放在片面追求优质资源上,导致内部不均衡现象客观存在;有的误认为医院、学校、文化、公交、道路城乡都一样,就是服务均等化;认为均等化就是平均化,优质化等。Р 三、几点建议Р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Р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是指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条件的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应该是确保所有社会成员不分城乡、不分地区都能平等地享有义务教育、文化、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Р 城乡一体化不等于城乡一样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平均化、优质化,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包办。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不应片面追求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公共服务硬件建设的一样化,不应强求各种服务设施“村村都建”。在设施建设和管理人员配备方面,要统一标准。Р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构筑优质公平的服务格局Р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村情、镇情、服务人群的数量、特点以及人口变化趋势、行政区域调整等因素,统筹考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科普等多种公共服务功能,实现人、财、物等资源的共效共享。Р (三)健全,确保公共基本服务不断发展Р 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产生强激励,而较差的制度安排将对社会交易活动产生负外部性。公共服务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更需要健全的制度安排,确保制度、机制保障。健全的政策法规等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公共服务供给者在考虑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尽可能考虑社会法律的各种约束的风险。因此,公共卫生、医疗、养老保障、饮水工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约束会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