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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范本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种。Р1.1.3.1 一般事故报告Р(1)凡一次死亡(失踪)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遇险人数1-4人,或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为一般事故报告范围。Р(2)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每月汇总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Р1.1.3.2 紧急事故报告Р(1)凡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等)运输翻车或泄漏,或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为紧急事故报告报告。Р(2)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直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省交通厅报告,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应在12小时内续报。Р1.1.4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上报Р由专人负责按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统一使用表式,向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统计填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公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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