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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防范与报告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Р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当在12小时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Р(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Р(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Р(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十四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Р第十五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Р第十六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Р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科室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Р第十七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Р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Р第十八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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