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Р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Р第四章?责?任Р5Р第十四条?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Р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Р过或者记大过处分。Р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Р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Р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 款额在一万元以上, 或者不足一万元,Р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Р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Р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以下的行Р政处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Р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Р第十七条?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Р没处罚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Р第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Р标准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Р降级或者撤职处分。Р第十九条?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Р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Р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Р第二十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Р费、罚没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Р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Р6Р给予开除处分。Р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Р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Р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Р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Р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支队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Р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 由支队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