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Р 第四十七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Р 第四十八条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Р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Р 第四十九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Р 第五十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Р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Р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Р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Р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Р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Р (六)宣告破产。Р 第五十一条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Р第五十二条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Р第七章附则Р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Р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Р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Р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执行。Р社员代表签名: 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