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Р二、案例分析(共30分每题15分)Р1、黄某承包了某村的木材加工厂,请电工庄某装了一条专用动力电路。黄某按规定交了费用。Р一个月后庄某的儿子找到黄某,要求加工6立方米木材,黄某不敢得罪,按正常价格的一半收费。一个月后,庄某的儿子又拉来200立方米木材要求加工,并说不能高于上次的价格,黄某不同意。庄某说,要没我爹给你装电线,你这厂能开?全县缺电的地方多的是!黄只好照办。事后黄某担心庄某欲堑难填,遂向法院起诉。Р问:庄某行为的性质?Р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Р答:①确认本案性质为无效合同,为无效合同中的胁迫Р②陈述合同法对无效和同的界定、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效力等规定Р③依据法律规定对这一无效和同的处理提出见解Р2、甲商贸公司与国外某化工厂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甲方共给2401型高压聚丙烯500吨,8500/吨,共计425万元,交货日期当年11月底。甲方应将货款与当年10月20日前交给乙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订立后不久,甲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上看到报道,得知乙方已濒临破产。10月5日即发出拒付货款通知,要求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合同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问:甲方拒付货款是否合法?为什么?Р答:需方拒付货款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属于在行使不安抗辩权。Р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的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Р在本案中,甲商贸公司在履行合同前发现国外的化工厂出现了濒临破产的情况,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向化工厂支付了款项,化工厂有可能由于破产而无法履行合同,使自己遭受到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这时先履行合同的商贸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