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型(注意:没有外观设计)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公开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视为尚未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实用性:(所述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新颖性:不得属于现有设计且无抵触申请(在理解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相同)。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可视为独创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非冲突性:即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专利申请日先申请原则:两人以上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授予申请日在先者专利权同一天申请的,应协商确定;否则,均驳回申请申请日:申请文件的送达当面送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邮寄送达:邮戳清晰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优先权日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须注意:“外观设计”申请不适用国内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据国际优先权12个月6个月巴黎公约、TR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