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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Р 第三十条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Р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Р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Р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Р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Р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Р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Р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Р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Р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省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Р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补助粮食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拨付到地方财政,地方财政自负盈亏,资金节余部分,可以用作调运费用和其它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Р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Р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Р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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