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造林种草,不得改变,否则甲方有权干涉,可单方终止合同。Р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Р(不包括土地复更用途)十、本合同签订,经村签发意见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乙方中途违约,付甲方全部承包款。甲方中途违约付乙方全部种植费。Р十一、乙方新承包地块、地上部分现有林及设施,归甲方所用。Р十二、国家政策的变化和体制改革变化,按政策规定办理。Р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Р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Р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Р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Р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Р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Р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监督单位:乡人民政府(公章)甲方:村委会(盖章)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代表: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