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等方式对半成品进行识别和标识。在生产记录上应记录有关标识内容,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责任人等。Рb) 检验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半成品质量检验记录并签名。Р5.2.3 成品的标识Рa) 冷库仓储中心按顾客及法律法规要求对成品进行标识;Рb) 如产品标识丢失,应重新验证、标识,并做好记录;Рc) 成品最终检验和试验记录,是成品交付的依据。Р5.3 状态标识Р5.3.1 监视和测量状态分为待检、合格、不合格。Р5.3.2 状态标识的实施Рa) 原辅物料到货后,由仓储部门/仓储中心填写《请验单》,保管员做待检标识,单独存放。检验部门将检验/验证报告及时传送给有关保管员。经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员挂合格标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辅物料,由保管员移至不合格区,挂不合格标牌,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Рb) 在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品的检验状态,可采用区域隔离/标识牌/专用容器等方法进行标识。Рc) 成品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将待检成品挂待检牌,在接到检验报告Р后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标明"合格品"/"不合格品"。Р5.4 标识的管理Рa)?各部门按4规定的职责作好标识的实施和保护。Рb)?必要时由质检部对产品标识作出唯一性规定。Рc)?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标识进行指导和检查Рb) 标识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标识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查明Р原因,进行必要的确认和重新标识。Р c) 转接原料和成品时,都要有明确的标识,并且在出入库单据上注明标识内容。Р5.5 产品的可追溯性Р5.5.1 在原辅物料进货到成品交付全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标识(如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生产班组),特别是在转接原料和成品时,在出入库单据上注明标识内容,确保能够追溯到:Рa)原辅物料的来源;Рb)加工过程的历史;Рc)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Р5.5.2当顾客投诉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仓储中心依据文件和记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