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鉴定申请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加盖成果处印章。第九条业务处(室)在收到同意鉴定批复后,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主持鉴定工作。第十条科技成果鉴定后,主持鉴定的业务处(室)对鉴定证书内容审核后,在“主持鉴定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处(室)印章后,送成果处。第十一条成果处对已组织鉴定项目,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审核后,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上海市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对鉴定证书进行编号登记,同时将完成的鉴定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通知主持鉴定的业务处(室)、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第十二条业务处(室)收到成果处反馈的鉴定材料后,应及时填报“上海市XX年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合同执行情况审核表”,业务处(室)、条件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对合同条款完成情况分别确认并签署意见,对已完成的项目合同,计划处负责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加盖合同注销章,成果处凭项目审核表发给项目承担单位鉴定证书,将鉴定材料返回业务处室归档。第十三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应在拟鉴定日期前2个月向市科委成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果处会同业务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和业务审查,报委领导批准后,由成果管理机构委托有关处(室)或单位主持鉴定工作。第十四条科技计划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由下达软科学研究任务的处(室)会同成果处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同上。第十五条凡申报国家级和上海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的产品鉴定工作,由综合计划处组织鉴定,鉴定办法另定。第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要求采用检测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鉴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凡经市科委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到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记。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