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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构:每届评奖工作成立“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奖励委员会”,由厅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奖励委员会负责确立奖励办法、获奖数额和评奖程序,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评审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Р第十二条评审程序:评审奖励委员会根据送审成果的学科门类,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首先由学科评审组对相关专业的成果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然后评审奖励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终评,得票率达到投票人数的2/3以上为通过。Р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项应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Р第十四条公正保密原则: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评审、表决的情况,评审结果在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Р第十五条回避制度:凡涉及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该学科评审组成员。Р六、附则Р第十六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由省教育厅根据省评审奖励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查、批准后授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布的获奖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如需保密者,请注明),逾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Р 第十七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纪律处分。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Р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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