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发生的门诊专项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C 元。 A 200 B 400 C 600 D 800 3、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血友病治疗等,一年内无论发生门诊专项费用还是住院费用,只支付 A 元起付标准。 A 600 B 700 C 800 D 900 4、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D 元。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A 30000 B 35000 C 40000 D 80000 5、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个人分别缴纳 A 元。 A 60、60 B 100、20 C 120、0 D 0、120 6、参加大病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全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分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的部分、15000元以上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部分二段进行补助,标准分别为 B %。 A 50、60 B 50、70 C 70、80 D 80、90 7、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年累计2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40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 B %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