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定额。Р 储备定额应依据企业的生产建设需要,综合考虑物资消耗、库存周转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制定。Р 物资储备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所属企业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对物资储备定额进行调整,优化储备定额管理,防止超储与积压。Р第六章积压物资调剂处理Р 积压物资是指已办理入库手续三年及以上且无明确使用去向的物资,以及装置停产、工艺改变、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剩余的库存物资。Р 物资部门应定期分析物资积压状况,控制采购计划,制定措施,避免积压。Р 集团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报废物资处理制度,明确报废物资的认定条件、处置权限、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等。Р符合报废条件的物资按照提报申请、组织鉴定、部门审批、损失核销的程序办理报废处理。Р 集团公司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物资调剂,所属企业应把物资调剂列入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内外的物资调剂。Р第七章监督与责任Р 所属企业针对自身情况,采用库存周转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综合、定量评价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指标应纳入企业考核体系。Р 总部物采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所属企业物资仓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Р(一)未按照规定对入库物资实施质量检验或验收而办理入库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Р(二)仓储物资未按照要求进行分区分类、专库专储,造成仓储事故的;Р(三)未按规定保管保养、苫垫码放,造成物资损失或质量下降的; Р(四)未经批准对库内物资擅自进行报废处理的;Р(五)未落实安全仓储管理制度,违反作业程序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的;Р(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Р第八章附则Р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境外机构的物资仓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Р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