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次扣分。Р㈡专项考核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减5分; Р㈢机关建设不力,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受到通报批评的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Р减1分。Р第八章考核结果综合评定Р第二十五条综合评定根据实绩考核、群众评价、日常考核以及奖惩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计算公式为:Р综合考评分=实绩考评分×50%+群众评价分×25%+日常考评分×25%+奖惩积分。Р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分按乡镇、市直部门进行分类排序,按一定比例确定优秀、良好、一般、差等次。Р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分按乡镇、市直部门进行分类排名并按一定比例分别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Р第九章考核结果反馈与运用Р第二十八条综合考评分分类排名后,按照《应城市民主推荐和考察结果反馈暂行办法》予以反馈。Р第二十九条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分高,排名靠前的,在评先表模中优先考虑。连续两年综合考评分高、排名靠前的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中优先任用。连续三年综合考评分位居全市前五名者,可直接作为Р“十佳领导班子”、“十佳领导干部”人选。Р对综合考评分比较低、排名靠后、表现比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分比较低,排名靠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Р第三十条每年领导班子和公务员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依据考核结果。Р第十章考核组织实施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核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Р第十一章考核纪律与监督Р第三十二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客观公正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量化考核结果。考核组要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Р第三十三条在考核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条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