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适用本意见。Р二、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建筑色彩及材质的方案管理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色彩及材质的管理工作。Р三、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及材质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及材质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Р四、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应按以下程序实施:Р(一)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提出指导意见,并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Р(二)建设单位在委托项目设计时,应依据规划局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就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提出委托要求。Р(三)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专家审查意见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批准方案抄送市建设局,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的依据。Р (四)设计单位应根据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明确建筑色彩及材质设计要求。凡施工图中建筑色彩及材质设计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Р(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建筑色彩及材质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色彩及材质的施工纳入质量监督范围。Р(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就建筑色彩及材质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Р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依法处理。Р六、各县(市)、贾汪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Р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Р市区主干道等重要地段指:中山路、解放路、复兴路、淮海路、西安路、建国路、和平路、湖北路及二环路和三环路两侧;云龙湖及云龙山景区、故黄河风光带两侧;淮海广场、彭城广场、人民广场周边地区;市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