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单位成立由纪检、财务、审计、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组成的合同会签小组,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审核,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保修、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等内容。Р第四条 加强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及控制。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和投资效益,开工前必须充分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技术论证和造价论证,将施工图中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开工后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图纸会审纪要等有关文件为依据组织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对确须变更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原则:Р(一)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Р(二)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但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应视为无效变更;Р(三)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须按一个变更申请批准,不得分割项目增加变更次数;Р(四)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Р(五)严禁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Р(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增加的造价应根据变更原因有相应责任单位承担。只有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和成本,从而提高工程投资效益.Р第五条 基建工程财务管理以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为依据。概预算是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的工具,也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参照依据,因此必须设专人负责审核;所有工程付款必需提供施工进度报表且监理工程师、单位工地代表、单位主管基建领导签字。Р第六条 三十万元及三十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必需进行竣工审计。审计事务所由单位纪检部门负责指定,由纪检人员全面负责,经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可以查明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正确性等。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