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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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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存档。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Р Р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Р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城市危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制定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机构和所需经费。Р各县(市、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应当按照“一房一案”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解除危险期限,并在危险房屋墙面的显著位置设置危险房屋标志,并加强技术监测。涉及危险房屋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Р、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解除危险工作。Р危险房屋解除危险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成片改造等方式进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对危险房屋采取相应治理措施。Р第二十三条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除危险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等解除危险技术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Р第二十四条危险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除危险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划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规划实施。Р危险房屋原址重建的,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Р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Р第二十六条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所需费用包括因解除危险引起的维修费用、搬家费用、过渡费用、室内装修补贴等费用。解除危险所需费用承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Р(一)因不可抗力或者非他人侵权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分摊;Р(二)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他人侵权造成房屋险情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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