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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94KB

文档介绍
自上而下审查报批。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 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10月 28 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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