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时,对具备条件的应进行材质检测。3.0.4检测单元的划分原则:1、对于梁、柱、桩、板类的结构体,可以单根梁、柱、桩、板作为一个检测单元。对于体积较大的结构体应根据能够评价质量情况的检测方法所覆盖的相应结构体块或区域作为一个检测单元。对于需应用多种检测方法实施检测时,以进行质量评价布置最少测点时的方法划分检测单元。2、对于金属结构、水力机械或电气设备,以单台(套、扇)作为一个检测单元。对于长管线结构体,以单节(段)作为一个检测单元。3.0.5本规程中的主控检测项目和一般检测项目适用于新建工程,检测项目未分主控与一般时则适用于所有工程。对于非新建工程或检测任务的目的不同,检测项目或主控检测项目和一般检测项目的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委托合同中明确。3.0.6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3.0.7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活动应客观、公正、规范,并接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3.0.8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应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涂改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检测原始记录等成果资料应完整齐全,与相应被检测对象使用年限同期妥善保存。3.0.9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检测活动正常开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结果。3.0.10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数量、方法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质量监督、稽察、审计及其他单位的质量检测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要求。3.0.11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永久性房屋、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等采用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和施工的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相应行业的设计及技术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