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无法办结的原因材料,由诉求中心领导小组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并通过办公会审定。Р第二十四条各相关责任部门须按诉求中心办理意见及解决该诉求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诉求事项,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相关事项,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诉求中心,同时承诺新的办理时限。Р第二十五条职工诉求中心办公室跟踪和督办诉求事项全过程,督办人带领1-2名教职工代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并通过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通报员工诉求事项办理情况。Р第二十六条对应由学院相关责任单位办理的诉求事项,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的,诉求中心办公室将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部门或管理岗位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Р第六章反馈与回复Р第二十七条诉求事项办结后,诉求中心应在办结之日内,以电话或当面告知的形式将受理、办理、跟踪、督办、结果的全过程,反馈或回复诉求人。Р第二十八条对于特殊诉求事项,由于特殊原因受企业、行业所限,涉及到社会其他层面或其他单位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要详细向诉求人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Р第七章满意度调查Р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诉求工作办理情况满意度,由诉求中心督办人负责调查,调查结果要记录在《职工诉求中心电子记录》内,以备查阅。Р第三十条调查方式按“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现场答复”的方式进行。Р第三十一条满意度调查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方式进行。Р第三十二条调查结果需认真填写在《职工诉求中心电子记录》上,督办人需签字。Р 第八章定期汇报Р第三十三条职工诉求中心每学期要在学院办公会上进行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诉求事项受理内容、诉求办理意见、职能部门解决措施、督办跟踪情况、事件结果反馈、满意度调查等,并请学院领导对该学期职工诉求办理情况进行审阅签字。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职工诉求中心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