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二)对于人口十分稀少的边远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7名核定;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77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8—10名核定。Р(三)农牧民户籍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0人后的人口数不再按1.3‰的标准核定编制,每增加10000名人口增加5名编制。Р(四)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为保证牧民享受同等医疗服务,牧区卫生院编制可按规定标准上浮15%—20%核定。Р(五)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等职能的中心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编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核定。Р(六)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按编制总额的85%左右掌握。Р(七)苏木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Р(八)由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Р六、机构编制管理Р(一)苏木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管理办法。撤并苏木乡镇后继续保留的卫生院人员编制,要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对于户籍人口与实际常住人口数额相差较大的苏木乡镇,要本着方便群众、节约资源的原则,按实际人口测算核定编制。旗县(市、区)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调剂。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依据。Р(二)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核定意见,报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时由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Р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