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第四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四十二条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第四十三条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第二节门诊用房第四十四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第四十五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第四十六条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第四十七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四十八条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第四十九条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第五十条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第三节住院用房第五十一条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第五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第五十三条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五十四条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第五十五条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第四节放射科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