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不道德的,他不过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途径而已。对其的评价不能因某些利用者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对这一搜索方式进行否定,否则的化,与拭刀杀人又有何区别。合法使用可以造福于民,违法运用方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隐私权的被侵害则首当其冲。其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程序,来防范和化解其带来的不利效果。Р 结束语法律是道德的底限,当道德与法律在此时出现矛盾时,应当以法律为标尺。此时,道德舆论监督必须适当进行调整,受到一定限制,不得超过法律所设定的界限,不得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为代价。道德不应成为一种无形的杀人工具,违法犯罪应当由法律警察来进行惩治。Р参考文献:Р[1]参见张梧:“‘人肉搜索’的罪与罚”,《互联网法律通讯》第4卷第1期。Р[2]2007年底,姜岩因丈夫王菲有了第三者想与她离婚,从24楼跳下自杀。自杀前在“死亡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将其辞退。王菲起诉了相关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对于判决的分析,参见胡凌:“评‘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三个初审判决”,《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Р[3]参见左亦鲁:“人肉搜索与道德言论”,未刊稿。Р[4]参见刘德良:“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问题思考”,http://topic. news365. com. cn/rrssxgpr_6521/200807/t20080714_194753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5月31日。Р[5]张千帆:“‘人肉搜索’究责须区别干部群众”,http://view. news. qq. com/a/20100704/000037. 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