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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益,并且政府需就该公共利益充分说明理由。由此可见,1、通过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基本分类统一规定。2、对于公益拆迁,政府必须尽量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公平原则补偿:对于商业拆迁,政府除了对开发商的资质以及拆迁进程合法监督外,不应再积极介入。3、对于是否采用强制权这个问题上,公益拆迁中应当允许强制执行权的存在,而商业拆迁应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强制拆迁。Р (二)以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导规范行政强制拆迁行为Р 比例原则包括了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的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拆迁以立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此外,根据法国公用征收的司法经验,强制征收的前提是权利人己受领补偿金。可见我国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才合法,一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二是必须保证被拆迁人得到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要求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选择对公民权利侵犯最小的方式。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是指所采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益应较行为所欲防阻之利益为低。房屋拆迁可得的公共利益必须大于预期损害才为合法。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完善如申请、受理、管辖、及回避制、代理制、职能分离制、听证制、证据制度等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拆迁程序须更公开化、透明化,并保证公证机构参与证据保全过程。Р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司法救济机制Р 当今我国法院对拆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并且只能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撤销、维持或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裁决等判决。这导致在后续的司法强制执行中,法院执行的仍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内容,时常出现”官了民不了”的现象。因而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裁决享有司法变更权才能体现司法最终干预原则,并取消行政裁决中的先予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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