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不能强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接受上述两种形式之外的其他补偿形式。Р(5)拆迁补偿只针对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补偿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拥有合法权利的被拆迁人,而且只针对合法部分补偿。参见王成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2003.3Р1.3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Р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城市规划和城市的旧区改造,又涉及被拆迁人的利益,既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利于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房地产的发展,又要依法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和促进社会安宁。因此,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Р(1)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必须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遵循加强Р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Р(2)公开原则。实行透明化,使被拆迁人了解补偿依据和计算方法,减少因对补偿款额的误会而导致的拆迁矛盾。Р(3)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确定一个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估价人员必须公正清廉,不能受任何私心杂念的影响;如果与估价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亲属,应当回避。Р(4)必须实行等价有偿原则。从法律上讲,拆迁应该是拆迁利益双方的平等的民事关系,占有一方应该对被占有一方给以补偿。从经济学角度看,拆迁的结果应该是使得社会福利得到最大化实现,而且拆迁补偿价格的制定和补偿标准的制定都应该保证实现帕累托效率,即至少在不降低其他人利益情况下使得另外的人的利益提高。Р(5)估价时点原则。估价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拆迁补偿估价不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所有时间上的价格,通常仅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某一时间上的价格,而这一时间不是估价人员可以随意假定的,必须依据估价目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