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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处罚制度内容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料的质量要求、性能、储存方法,懂得一定的仓储知识,如因仓管人员储存方法不当,未做到先进先出,导致物料腐败、变质、过期等,仓管人员Р除承担此物料腐败、过期的全部金额外Р第一次:警告一次,罚款30元Р第二次:小过一次,罚款50元Р第三次:小过一次,罚款100元Р第四次:大过一次,罚200元,调离现有职务Р四、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账规定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Р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Р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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