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情形Р:企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或有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如下:Р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区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分别情况处理:或有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即计算加权平均数)。需要注意:如果清偿确定的负债全部或部分预期可由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补偿,只能在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不能直接从确认的负债中抵减,而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Р4 或有负债的披露Р4.1或有负债已确认为预计负债部分的披露Р 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在将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Р4.2或有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部分的披露Р 未确认为负债部分,应视为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下列情况一律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内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时,企业只需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