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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建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积分管理制度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Р第二十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受社会各界书面提供真实、有效的挂网产品全国范围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标价(挂网价)信息以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实名书面举报,举报内容应明确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涉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实际购销价格。Р第二十八条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问题,依法依规维护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Р第六章申诉与投诉Р第二十九条申诉Р对采购交易、监管等方面存在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诉,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书面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外)。Р第三十条投诉Р申诉方对服务中心答复不满意,或者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收到投诉后按相关程序对投诉事项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对四川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参照《四川省卫生厅咨询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Р(川卫办发〔2013〕303号)执行。Р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所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积分管理制度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积分实施细则》(川药采联〔2012〕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以补充规定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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